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会议上发出了“普遍推行分类制度”的总动员令。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制度实施方案》,勾勒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提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与垃圾处置,生活垃圾分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由此进入快车道,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一些城市成立了专门的垃圾分类协调推进机构,部分城市还开展了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以法制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呼之欲出。
途正定可登顶,行稳方能致远。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诸多部门,包含多个环节、多个层面,社会关注度高,公共话题性强,必须结合国情社情民情,认真总结扬弃国内外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法治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求真务实,循序渐进,避免走错方向或来回折腾,一再损害官民互信,保住了短期指标的亮眼,但牺牲了长远目标的达成。
一、尊重客观规律,正确认识我国垃圾分类主要矛盾的转化过程
我国2000年开始在8个试点城市开始推行垃圾分类,总体而言进展缓慢,收效甚微,饱受社会质疑与批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现代化、多样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即使居民做到了源头分类,环卫企业也做不到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最终只能“殊途同归”,进入垃圾填埋场。部分小区采取各种激励和监督措施后形成的一些示范案例,尽管在营造氛围、培养习惯和方便拾荒者方面有一定意义,但归根到底只是一些点缀性的盆景,尚未形成园林,遑论森林。这一阶段是垃圾分类的起步阶段,其基本特点是“后端决定前端”,即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缺乏,决定了前端分类收集徒具形式,“混收混运”广受诟病,但客观上难以避免。
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与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保持了同步,主要表现在: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专业化、市场化模式基本成熟,行业管理和环境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能力不断加强,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2016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绝大多数城市已经建成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垃圾处理设施。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并举,并以生物处理为系统优化节点的分类处理技术格局逐步形成,在我国各类固体废物处理中居于前列,在发展中国家生活垃圾处理中更是一枝独秀,可为垃圾分类提供有力的硬件保障,我国垃圾分类进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前端影响后端”,推进垃圾分类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由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缺乏转化成源头分类投放参与率低、准确性差。由于大部分居民尚未养成垃圾分类习惯,只有少部分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分类且能做到准确投放,绝大部分分类垃圾桶中实际上还是品质略有差异的混合垃圾,导致后端对原料品质有较高要求的分类处理设施,特别是生物处理设施与资源再生设施难以正常运行,“产品”成本高昂而品质低下,政府财政难以为继,相当一部分“产品”最终还是流向了垃圾处理设施。分类处理设施的高成本低效率必然影响企业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的持久性,仍然会出现“先分后混”现象,进而影响居民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居民的“公民”意识、环境责任意识必将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处理的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也将不断提高,垃圾分类将进入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系统配套协同”,居民分类投放的参与率与准确性达到较高水平,准确分类的垃圾严格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处理设施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共同的不懈努力下,这一阶段必然会到来,但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治理工作,也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具体实务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还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二、以形成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引导居民履行源头分类投放责任
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的一个前端环节,有助于提升垃圾处理系统效能与二次污染控制水平,但其意义远不止于此。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也需要人人尽责。对个人而言,不管有多么高远宏大的环保理念,都可以从最容易入手的垃圾分类开始践行。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如果连垃圾分类这点小事都不肯做或做不到,空谈多少环保理念又有什么意义呢;反之,如果连垃圾分类这种琐事都能坚持不懈做好,还有什么事情是做不好的呢?垃圾分类自然离不开教育。叶圣陶说过,“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只有一句话,就是养成良好的习惯”。垃圾分类投放就是居民履行环境责任、践行环保理念、培养良好习惯的有效载体。与此同时,垃圾分类考验城乡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也是城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仅汲汲于垃圾处理本身来看待和推行垃圾分类,推崇用“机器”或“市场”代替居民的身体力行,是一种典型的短视行为,因为垃圾分类对垃圾处理本身的增益,完全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更为快捷高效地实现,但居民个人、城乡社区却因此而失去了提升文明程度的载体和抓手。
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脱离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来推动垃圾分类,只能是“假装在分类”,无助于产生前减量和源头减量,实际上不可能持续。只有真正将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各地在推动垃圾分类过程中,应将其定位于“个人文明的培养基、社会文明的试金石、生态文明的助推器”,切实引导居民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引领绿色生活带动绿色发展,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掩耳盗铃”。
三、面向“高质量发展”,注重分类的“质精”而非“量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推行垃圾分类,必须主动适应新时代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逐步完善,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在生产、消费和生活环节减少垃圾的产生。但是分类本身并不直接消灭和利用垃圾,只有分出的产物得到“妥善利用”才能实现减量回收。所谓“妥善利用”,就是要做到:质量合格,环保达标,成本可控。质量合格,就是不能生产残次伪劣产品;环保达标,就是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利润;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计成本不惜代价。
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上大大提升了垃圾分类产物回收利用的准入门槛,常态化的严格环保督查与“洋垃圾”入境禁令又大大压缩了“散、乱、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高质量发展”也意味着过去量大质次、薄利多销的低端再生产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可以预期,短时间之内我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准确性不可能很高,现阶段追求“量大”,其后果往往是一堆垃圾勉强分成组分略有差异的几堆垃圾,以其为原料只能生产大量低端再生产品,而且要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或环境代价。低端再生产品市场空间越来越小,反过来又对垃圾源头分类造成冲击。因此,现阶段推行垃圾分类,应着眼于居民分类习惯的真正养成与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采取选择性分类策略,更加注重分出产物的“质精”而非“量大”。有了“质精”的分类产物,才可能有高质量的再生产品,才能有效切断“散、乱、污”企业的原料供给,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立足国情博采众长,加快构建生活垃圾分类中国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基本具备,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国模式既是垃圾分类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也是垃圾处理领域彰显“道路自信”的具体表现。
纵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虽然生活垃圾分类已得到成功推行,成为生活垃圾处理链条上的“标准配置”,但因各国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分类方式、分类效果、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日本地狭人稠,土地资源极度稀缺,“减量化”是最为迫切的需求,因而减量效果显著的焚烧发电成为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垃圾分类的主要目标是分出“可燃垃圾”与“不可燃垃圾”,可回收物要求精细分类;美国地大物博,对“减量化”的需求远不如日本迫切,因而垃圾处理仍以填埋为主,焚烧为辅,垃圾分类也以分出纸张、塑料等高价值可回收物为主;德国的自然条件介于日本与美国之间,在挖掘垃圾处理领域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目标驱动下,形成了以机械-生物处理与焚烧发电并重的垃圾处理方式,“生物质垃圾”成为分类品种之一,可回收物主要分为纸张、包装物和玻璃。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废纸、废塑料等的分类回收率虽然较高,但绝大部分并未在本土得到再生利用,而是出口到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污染转移”。我国出台禁止洋垃圾入境严控固体废物进口的政策后,这些国家也不得不面对严峻的垃圾处理形势。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不同区域自然条件也存在巨大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必须对症下药,因地制宜。在选择性分类收集,即将垃圾中特别有用、特别有害、特别有干扰的组分在源头分出来的基础上,土地稀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可以采取焚烧发电为主的处理方式,土地相对丰富、人口较为稀疏、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采取填埋为主焚烧为辅的处理方式,大部分中等城市可以采用焚烧发电与生物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国模式不可能是单一模式,而是博采日本、美国、德国之所长的综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