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因城管体制改革,2014年制定的《黄山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和表述已不符合现行情况,因此根据《黄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黄办发〔2015〕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黄山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2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黄山区综合办公区2号楼5层 收件人:黄山区城管执法局法规股 电话:8509819。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3038064450@qq.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黄山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稿草案).docx
黄山区城管执法局
2022年5月24日
黄山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稿草案)
为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确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的紧迫性
1、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包括填埋场、焚烧厂、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器,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设施),是城乡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是城乡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任务,直接影响到周边的生态环境。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公共财政或社会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乡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职责
2、严格职责分工。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辖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区住建局是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部门。区城管局是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卫生填埋处置的管理部门,协助指导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区生态环境分局是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环境监管部门。
3、认真履行职责。各乡镇 、住建、城管和环保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与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要遵循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服务和监管体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努力提高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提高垃圾处理运营水平
4、健全垃圾收运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提高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乡镇(含水域)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5、实行生活垃圾密闭运输。推广使用压缩中转,解决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环境污染问题。
6、加大对城乡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加快对区生活垃圾原填埋场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7、规范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营。
卫生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卫生填埋场要安装主要指标自动监测系统。
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安装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生活垃圾转运站做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
四、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8、各乡镇、住建和城管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对于进场(厂)生活垃圾成份、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营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厂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因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运营,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须提前报告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营、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依法征收垃圾处理费
9、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收费原则。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10、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垃圾收运和处理成本的,财政部门应予一定保障,确保城乡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六、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运营监管
11、依法管理。各乡镇、住建、城管和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2、加大监管力度。各乡镇、住建、城管、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做到“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和经济监管”无盲点。住建和城管部门应定期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营单位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处理数据、环境监测报告等进行监管,督促运行设备保养。环保部门要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对卫生填埋场地下水、甲烷和场界恶臭污染物每季度应监督性监测一次,对焚烧厂污染物按相关规定执行监督性监测内容和频次,必要时应加大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