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9月16日三部委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之后,10月20日,垃圾焚烧再出政策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印发的通知并非是新政,而是为了补充今年年初财建〔2020〕4号文《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既然是补充通知,就是要说清楚之前未明确的事项。通读文件全文,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各类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电量的计算,以及绿证交易等。
1、82500利用小时数上限,超装将不再享受国补
此次补充通知中,涉及生物质发电(含垃圾焚烧项目)的内容主要有五点:
1)明确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的合理利用小时数,即发改委核定电价时采用的小时数。
2)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3)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电量,拿基准电价,并核发绿证参与绿证市场交易。
5)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也就是说:
01此次给出的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利用小时数,而不是每年的或者每年平均的利用小时数。
有媒体指出,这种模式比每年固定一个发电利用小时数更好。一则现在的钱肯定比未来的钱更值钱,二则也避免了每年的资源波动导致有些年份发不满,有些年份超额的情况,这类情况在风电、光伏项目较为突出。
02需要提醒的是,此次给出的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备案容量*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切记可不是实际发电小时数,超装的部分是不算的。
换言之,
如果你的垃圾焚烧项目好,产能利用率高,吨发电量也高,超发规定82500利用小时数,是拿不到补贴的(下文列举具体项目说明);反之如果你的垃圾焚烧项目,吨发电量低,运营水平差,15年内达不到82500利用小时数,之后也不再享受国补。
这也是通知提到的,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最多15年。期满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均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03未来超过补贴小时数后怎么办,三部委给出明确的政策是“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与平价项目享受同样的绿证待遇,简单点说就是给你一张绿证,你自己去卖,价格随行就市。
需要补充的是,15年的国补期限并不是新规定,早在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中就已经提出,“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只不过此次文件重新强调一下。但82500利用小时数是新规定,相当于15年,在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定了一个上限。
2、几家欢喜几家愁,产能利用率高的项目反而吃亏?
对各家企业来说,此次文件规定82500利用小时数上限,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至于多大影响,还得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项目,不到15年早早地就能够领全国家补贴?什么样的项目期满损失一部分资金,领不完国补?
据0shark的雪球原创专栏计算,15年内能否领满国家补贴,主要取决于三个关键点,项目产能利用率、吨上网电量以及吨发电机功率。对于产能利用率高,发电功率大的、运营水平较高的项目,这样的配置在政策前面略吃亏。
举个例子,浙江的一个垃焚项目,1000吨/日,配了20MW的发电机组,吨上网电量300度,基础电价约0.4元/度,国补0.15元/度。
假设第一种情况,若按产能利用率120%计算,1000吨/日规模的厂子,每年处理的垃圾43.8万吨,15年就处理657万吨垃圾,那么280度内补贴的电量=6570000*280度=18.39亿度。
而按照上述文件通知,它的全生命周期,15年可享受补贴的上网电量=20MW*82500=16.5亿度。
对比一下数据,也就说,不到15年就领完了所有的国补,国补=16.5亿度*0.15元/度=2.475亿元,而多出的1.89亿度(18.39亿度-16.5亿度),是拿不到补贴的。
假设第二种情况,产能利用率调低到90%,同样1000吨/日规模的厂子,每年处理的垃圾32.85万吨,15年就处理492.75万吨垃圾,按280度内补贴的电量为13.797亿度,而按政策文件,15年全生命周期得出补贴电量16.5亿度,少了约2.7亿度。
也就说,产能利用率由120%调到90%,同样规模的厂子,同样的机组配置,期满是领不完国家的补贴,还有约2.7亿度是没有补贴的,大约损失了2.7亿度*0.15元/度=0.4050亿元。
再假设第三种情况,产能利用率120%,而发电机组功率由20MW调到25MW。
同样的公式测算,1000吨/日的规模厂子,15年处理垃圾657万吨,按280度内补贴的电量为18.39亿度,而按政策文件,项目容量25MW计算,得出补贴电量是20.625亿度,所以15年内全部280度内的国补都可以得到,国补总额为2.76亿元。
说白了,15年期满,能否领完国补?是在项目产能利用率、吨上网电量以及吨发电机功率寻求个平衡点,产能利用率高了不行,超发是无法拿到超额发电量的补贴,多余部分绿证交易;产能利用率低了也不行,会损失一笔资金。
而决定产能利用率大小的,除了入厂垃圾量的多少,这是客观变动的,无法决定,还有焚烧炉品牌以及项目运营。
3、领取时长或缩短5年,向存量项目“开刀”
某固废企业说,“15年的期限,实则是为了给流化床技术托底的,因为流化床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要低些,若按年均6500小时、项目满产运行计算,实则能够拿到的国补期限约13年。而对于国内绝大数使用炉排炉技术的企业来说,政策规定82500合理利用小时数上限,是个伤害。
“越是产能利用率高的优质成熟炉排炉项目,伤害越大些,道理很简单,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越高,可以拿到的国补期限越短。”他继续表示,对于目前技术相对较成熟的焚烧企业而言,项目年运营时长一般能达到8200小时。若根据《补充通知》82500合理利用小时数上限计算,项目可领取国补的时长仅为10年,比最初政策规定15年足足缩短了5年,无疑拉长了投资回报期。
如果说,上个月三部委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传递出的信号是6-7成项目难入库,抢装潮来临。那么这次三部委《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的82500合理利用小时数上限,则是向存量项目“开刀”,提醒业内哪有15年国补可领,只有10年期限,早领完,早退出。行业也应尽快学会摆脱补贴,自谋发展,走市场化的道路。
因此,该政策对于大城市高产能利用率的项目有一定影响,应该说是利空。一是缩短了项目收益期限,二是满产超发拿不到补贴。
但也有企业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新政策总要适应和及时应对,有补贴总比没有的强,“早领完,早退出”的模式,对合理确定项目收益、稳定行业预期,倒逼垃圾处理费出台,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0年的时间,足够让投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如提高进厂垃圾的热值、上调垃圾处理费、搞好存量项目的运营等措施,弥补补贴退出的损失,更何况很多合同项目都签好了补贴退出,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条款,可以“兜底”。
正如业内专家所言,不要担心补贴取消,因为垃圾焚烧发电不同于风电、光伏,它引起政策连锁反应,足以让城市体会到垃圾围城的威力。
当市场上没有猪肉可吃的时候,一定会建猪圈。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垃圾焚烧,当垃圾多的没地可去的时候,也一定会建垃圾焚烧厂。
4、国补不够绿证来凑,建议提前探路“绿证”交易
在笔者看来,规定82500利用小时数上限,虽然对优质项目有点伤害,但也不是多大的影响,毕竟这部分资金还是有的。
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的是,新增项目未纳入补贴名录、补贴拖欠、环保不达标、融资不畅导致坏账、资产负债率攀升等各类风险。
最致命的影响,就是以后的国补取消,据笔者测算,一旦垃圾焚烧项目无法入库,拿不到电价补贴,每吨垃圾处理费需要上涨70元左右,才能维持原有的收入。
在此,提出如下五点建议和对策,仅供参考:
1、通过技改,优化运营团队,搞好存量项目的运营;
2、协调好政企关系,做好国补取消、上调垃圾处理费的对冲准备;
3、国补不够绿证来凑,提前做好功课,探路“绿证”交易;
上述《通知》规定,合理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可全部享受补贴。超过合理小时数的电量,生物质发电项目(垃圾焚烧等),也可按当地火电基准电价收购,并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可以预料的是,随着配额制、各省陆续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出台,未来“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尽管我国垃圾焚烧领域的绿证交易还处于萌芽状态,市场不成熟。对于企业来说,及早做功课,提前研究“绿证”交易,就是为未来投资多了一重保障。
4、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重视现金流
可以预料的是,随着国补逐渐缩进、项目收益回报年限逐步拉长,各家龙头企业比拼的不仅仅项目运营水平的高低,更是谁的融资渠道更畅通、谁的融资成本更低。
因此,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重视现金流,对于垃圾焚烧这种资金密集型产业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事情。
5、不盲目扩张,但也不放弃优势地区、优势项目竞逐,挖掘出下一个蓝海。
不要在垃圾焚烧一棵树上吊死,国内固废市场那么大,细分领域那么多,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又不断催生新的商机,只要用心,总能挖掘出下一个“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