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废法即将实施。新的固废法明确,对于以往危废转移过程中提前通知沿途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此次新固废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危废转移过程监管,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实效。
一是推进危废转移的信息化管理。信息技术持续更新,信息产业不断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告知的信息化,优化完善区域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信息通报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审批的实时传递,改变传统低效的纸质路径依赖。
规范转移工具的信息化要求,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应配置GPS,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定位。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定位数据的实时传输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
积极探索危险废物转移电子化追溯管理,将危险废物包装商品化,建立起以转移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危险废物转移追溯制度,实现危废转移的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
二是强化危废转移的社会化监督。要从行政监管为主,转变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并重的管理格局。一方面,强化危废转移的信息公开,从现有的将危废转移信息通知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转为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通报,提高危废转移信息公开度。
另一方面,强化危废运输企业及个人主体责任。在抓好转移联单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危废转移实际承运车辆的信息公开义务。参照危废标签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车厢外部公示危废类别、主要成分、转移数量、转移路径、转出单位、受让单位等信息,让危废转移车辆成为一座移动的信息公示牌,实现危险废物在“阳光下”转移。
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举报渠道,积极开展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制度。利用危废转移通报信息抓好涉危废环境信访举报线索分析,加大案件查办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凝聚危废转移监管的强大合力。危废转移跨越区域广、涉及部门多,需要多地区、多部门的协同监管。要强化危废转移的运输监管,及时将危废转移的相关信息通报沿途交通运输部门,严查危废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无经营资质、超越经营资质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核查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线路开展危废运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的和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注重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侦查力量及技术支持,对非法转移、倾倒的危险废物追根溯源,摸清非法转移、运输、倾倒的全链条,依法实施严惩重罚。
开展危废跨区域转移仅仅是一项解决地域性危废处置缺口较大的临时之策。各地要树立长远思维,加强危废处置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消除危废跨区域转移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