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中关于选址的部分引用如下: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生活工作。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鼓励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级城市群打破省域(市域)限制,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那么通知中所说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又是怎么要求选址的呢,选址部分也引用如下:
“第十五条 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七、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八、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