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媒体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将提交本月底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有两处亮点,一是广东将鼓励采取原地扩建、改建和采用产业园建设等先进处理模式,避免垃圾处理设施重复选址和分散选址;二是明确了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提出要建立长效补偿制度,让选址过程更加透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垃圾处理成为了很多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一大难题。涉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新闻都会特别受民众关注,大凡选址确定,周边地区民众都会发出反对声,学界将这种现象概括为“邻避困境”。从民众的角度看,对这类设施敏感显然有着充分的依据,其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生活和健康,垃圾处理涉及的运输、处理等环节,都会对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有的垃圾处理设施由于技术环节的问题,更是经常会发出各种恶臭,居民不堪其扰;二是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其对生活影响的担忧会在资产价值上体现出来,比如垃圾处理设施附近的房产,通常就相对不受市场欢迎。
除了垃圾处理设施自身的敏感性,这类设施选址之所以引发居民的反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决策不透明。一些地方通过封闭论证进行决策,未经过严格的环评程序,民众意见也没有充分表达。以往在总结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时,普遍将其视为一个决策问题,近年来各地吸取教训,在建设这类设施前,政府部门都会做一系列的游说工作,公益广告经常向公众讲述垃圾处理的形势和困难,决策前一般都会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已经成为这类决策的配套程序,从公共决策的角度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决策较以往已经有所改善。
但是,上述工作并不会降低决策难度,民众对这类设施的抵触情绪依旧浓厚,其逻辑并不难理解:这类设施建设具有公益性,无论最终在何处落地,都必须有人做出牺牲,可对于设施附近的居民来说,公共决策的问题是其次的,设施对他们的影响则是现实的。一个公共决策必须尽可能地均衡风险,而不应该只是让设施附近的居民来承担其负面影响,对于生活中任何一个理性人来说,这里面的道理显而易见,政府在决策时必须尊重他们的诉求。
如何弥补垃圾处理设施给周边居民带来的利益损失,此次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建立长效补偿制度,此制度在中山等地已经有过尝试,具体的做法是,垃圾产生单位和公共财政分别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周边村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环境改善等。解读该补偿制度,既然最终承担风险的必然是少数人,那就以利益补偿的方式给予弥补,公共财政适度偏向设施附近民众,这意味着远离风险的民众让渡部分利益,如此或能在一定程度上均衡利益,对充满抵触情绪的居民而言,补偿机制起码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媒体解读此制度认为它将把“邻避”变成“邻利”,其乐观的依据在于此制度正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利益问题,确立补偿制度意味着,今后在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实多了一个动员的筹码。但此制度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一方面,制度能给出多大的补偿是一个变数,另外更重要的是,利益与风险,不同立场和处境的主体会给出不同的判断,看中补偿的人甘愿冒险,而对于将风险意识放到第一位的人来说,这种补偿能否缓解甚至消除他们的担忧,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的确,很多公共决策都需要利益分配方面的智慧,但在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这类问题上,如果单纯将它理解为利益问题,则难免显得庸俗化。
垃圾处理设施选址之所以敏感,核心在于它涉及生命健康这类“终极价值”,确立长效补偿机制是极为必要的,但它只能作为辅助手段推动决策,而不能本末倒置,不能认为补偿了利益就一劳永逸。广东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教训,今后决策应在制度上有新的尝试,而专注风险控制、保护设施附近居民生命安全,则是这类决策不能忽视的核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