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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时间:2014-05-17 来源:利记·sbobet官网 

   [核心提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是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危险废弃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一起构成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完整标准体系。

 

  今年3月1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正式实施,为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近日,中国水泥网记者就《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采访了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汪澜教授,他为利记·sbobet官网详细解读了这个标准。

  他提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是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危险废弃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一起构成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完整标准体系。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泥生产分为以石灰石、粘土等为原料正常生产以及在生产同时利用水泥协同处置窑处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受污染土壤等两种方式。针对上述两种生产过程的污染物产生及控制方式不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分别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构成了完整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可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同时,利用固体废物作为替代燃料和原料生产水泥还可达到减少温室气体CO排放的作用。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则着重于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参考限值,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也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术语和定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入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等。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设计的角度制定了标准,以实现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高温解毒和重金属固化的作用,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发展的文件,预计水泥窑协同处置将迅速发展,并将得到长远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水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