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城市汙染控制國家研究中心主任戴曉虎在2013(第七屆)固廢戰略論壇上表示,從國外固廢產業化發展曆程可以看到,垃圾焚燒從初期到競爭,再到市場生存的探索,最後到大型規模化,是行業的發展趨勢。“行業的重組越做越大,越大以後資源越容易調配,廢棄物的經濟效益會更加明顯。”
在固廢管理政策方面,戴曉虎也援引了一些海外經驗。
在歐盟,目前主要的法律框架體系是倒三角。“首先是源頭控制,其次是分類進行直接利用、循環利用或回收,最後是最終處置。”
目前,歐盟處理市政垃圾要收費,且這一費用由老百姓自己出。“老百姓門口有一個垃圾桶,三個禮拜能全部裝滿,就按垃圾桶的體積量來收費,有60升、100升等幾種規格。”戴曉虎說,目前德國垃圾處理費平均是300歐元/桶。
其中,德國的垃圾處理經過了相當長的發展時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是從1996年施行的垃圾循環經濟法,這是在1972年出臺的,禁止有機質高於5%所有的垃圾進入填埋場。
“為什麼有這個規定?因為垃圾進入填埋場後,有機質高偏高對溫室氣體是一個障礙。這是城市礦產,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隨著未來資源能源短缺,這些礦產都應該作為資源來回收。所以,有機物必須經過焚燒回收能源或者經過生物處理回收能源,不能直接堆放到填埋場。”戴曉虎說。
根據UNE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統計,總體來說,高度發展國家有機物含量較低,而發展中國家的固廢有機物含量較高。“在中國,垃圾處理遇到很多難點,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垃圾有機物比較高,垃圾物濕度較大。”戴曉虎說。
他表示,經濟發達國家垃圾焚燒比例較高。其中德國在早先建了一大批焚燒場。“但是當時的垃圾量大,現在垃圾量少,德國垃圾處理產能已經過剩,所以現在在德國要再建一個垃圾焚燒廠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戴曉虎還補充,在美國,直至二戰結束垃圾處理事業才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從1965年開始至70~80年代,美國開始推行一系列法律法規,如資源循環利用、禁止所有市政汙泥和工業垃圾倒入海洋等。
同時,他指出,在建立法律的時候不能忽視市場和制度的調節。“第一個是誰汙染誰治理,在這個基礎上,包括德國、美國、瑞士都有相應的補貼的稅收的政策,比如德國的綠色能源法。第二個,錢是哪來的?一般模式是,錢由電廠先墊,最後是全社會買單,垃圾處理必須要動員全社會,這樣政府負擔比較小。”
信息來源:第一財經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