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553-8398080
备注: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不属于,但有环境风险,应当提供和委托给依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委托给持有、具有销毁技术条件(如:焚烧)的单位销毁处置。